勐臘縣城道路停車泊位特許經營權項目招標
1.招標條件
本招標項目勐臘縣城道路停車泊位特許經營權項目已由勐臘縣以勐臘縣關于勐臘縣城道路停車泊位特許經營權項目實施方案的批復 臘政復〔2020〕579 號批準建設,建設資金來源中標企業(yè)自籌資金, 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xiàn)對該項目的特許經營權進行公開招標。
2.項目概況
2.1項目
2.2項目編號:瑋元-A2020020-BN
2.3項目地
2.4項目建設內容和產出:位于勐臘縣城區(qū)內各街道市政道路兩側,規(guī)劃、設計、建設路測停車泊位約1500個,并于停車位上完成車位劃線、車位牌、收費公示牌安裝等工作。搭建相應的智慧停車云平臺、收費員APP、車主APP、智慧停車微信公眾號等應用,向車主提供自助繳費、電子發(fā)票等智能化服務,為收費員配備與系統(tǒng)相匹配的PDA手持終端等智能化輔助收費設備。經營方向停車人提供停車管理服務,管理期間嚴格按照《財政部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 關于印發(fā)《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116號)、《勐臘縣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勐臘縣臨時停車占用城市道路收費方安案的通知》勐政辦發(fā)[2016]113號等文件要求進行收費管理。經營方為市政公共資源使用人,并交納有償使用收入,經營期限屆滿,經營方無償交回停車泊位經營權,退出臨時占道停車收費管理。
2.5招標范圍:在特許經營區(qū)域范圍內投資、建設、運營、維護城市智能泊車設施,合作公司每年應向縣政府支付一定比例的特許經營權費。
2.6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費: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 關于印發(fā)《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116 號)文件精神,參照西雙版納類似項目,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費按稅后收益分配的 60%計取。
2.7項目建設期和經營期:本項目建設期30天,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經營管理期限10年(不含建設期)。
2.8項目建設資金:¥458447元(中標企業(yè)自籌)。
2.9質量要求:工程質量符合國家質量驗收規(guī)范合格標準,特許經營質量應滿足政府及各有關部門的要求和管理規(guī)定。
3.投標人資格要求
3.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招標法》第二十二條的要求;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業(yè)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提供2019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及報表或其基本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yè)技術能力;
4)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提供2020年6月至今任意1個月繳納稅收和繳納社會保險的憑證;依法免稅或不需要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供應商,應提供相應文件證明其依法免稅或不需要繳納社會保障資金);
5)參加投標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成立不足三年的需說明情況);
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3.2在中國境內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具備承擔本項目的履約能力。
3.3投標人在“信用中國”網站 未被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記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 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yè)名單,且在“中國政府招標網” 沒有政府招標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但期限屆滿的除外)(查詢結果以招標人或招標理機構查詢結果為準)。
3.4投標人企業(yè)在中國裁判文書網( /)中無行賄犯罪記錄(查詢結果以招標人或招標理機構查詢結果為準)。
3.5具有投資參股關系的關聯(lián)企業(yè),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關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的兩個及兩個以上法人不得同時對同一項目投標,否則均按無效投標處理。
3.6本次項目不接代理人于2020年12月02日至2020年12月08日(法咨詢電話18811547188定公休日、法定節(jié)假日除外),每日08時00分至12時00分,14時30分至18時00分
未曾在中國電力招標采購網(www.alertpay.cn)上注冊會員的單位應先注冊。登錄成功后根據招標的相說明下載投標文件!
項目 聯(lián)系人:李楊
咨詢電話:010-51957458
傳真:010-51957412
手機:13683233285
QQ:1211306049
微信:Li13683233285 郵箱:1211306049@qq.com
備注:欲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注冊網站并繳納因特網技術服務費后,查看項目業(yè)主,招標,中標公示等,并下載資格預審范圍,資質要求,招標清單,報名申請表等。為保證您能夠順利投標,具體要求及購買標書操作流程按公告詳細內容為準,以招標業(yè)主的解答為準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