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編號:T241100110316 )
項目所在地區(qū):廣東省韶關市、內蒙古自治區(qū)烏蘭察布市
一、招標條件
本三峽能源風力發(fā)電機組和塔筒設備集中采購(新豐、商都、化德)項目已獲批準,項目資金來源為項目業(yè)主的自有資金和自籌資金,項目業(yè)主分別為三峽新能源發(fā)電(新豐) 、三峽新能源商都 、三峽新能源化德 ,
二、項目概況和招標范圍
2.1 第一標段:三峽能源廣東韶關新豐豐源100MW風電項目風力發(fā)電機組和塔筒設備采購
2.1.1 項目概況
本項目主要位于廣東省韶關市新豐縣東南部山地丘陵地帶,海拔高度主要在400-800m之間,風電場中心在新豐縣縣城東南側約20km。本期風電場新建一座110kV升壓站,出線電壓等級為110kV ,回路數(shù)為1回,接至220kV云峰站110kV母線。最終接入方案以接入系統(tǒng)報告及審查意見為準。
新豐縣境內105國道縱貫縣境,省道S347、S244線連接106國道、惠深高速公路、京珠高速公路、大廣高速公路新豐境段、武深高速公路新豐段,韶關至新豐高速。初步形成以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為主干道向縣內外、省內外輻射的公路網絡。
重大件推薦運輸線路為:
路線1:廠家→全國高速網→藍田收費站出口。
路線2:廠家→全國高速網→馬頭收費站出口。
以上線路為參考路線,最終選定路線由投標人現(xiàn)場踏勘后確定。
本項目交貨方式為設備堆場車板交貨,招標人擬推薦堆場位于藍田收費站出口附近,或馬頭收費站出口附近,具體堆場位置由投標人根據運輸線路及現(xiàn)場踏勘進行選擇,并將堆場場址選擇結果報招標人審核同意后最終確定。
投標人負責將設備運輸至設備堆場,且負責設備運輸至設備堆場之前的所有道路改造(包括高速路口改造及恢復);設備堆場至風機機位點的設備運輸及對應道路改造由招標人負責。
設備堆場的租賃、改造及恢復、設備在堆場的裝卸和保管由投標人負責(設備堆場至少能夠存放4臺套風機塔筒設備)。
2.1.2 招標范圍
本標段招標采購范圍為總裝機容量100MW(投標人投標容量不允許上下浮動),5MW≤單機容量≤6MW的陸上風力發(fā)電機組(本項目機型可以混排,混排機型數(shù)量不超過兩種),包含但不限于:風力發(fā)電機組、配套風力發(fā)電機組塔筒(其中2臺機組塔筒使用預應力構架式結構,其余機組塔筒使用鋼結構)、預應力錨栓組合件、法蘭、塔筒上段與機艙連接傳統(tǒng)法蘭、塔筒內結構件及連接螺栓、免爬器及免爬器滑軌設備、機艙與塔筒連接螺栓、塔筒與塔筒連接螺栓、塔筒內的主控柜和機組與主控柜之間的電線、電纜、光纜、尾纖及尾纖盒、橋架、風機計算機監(jiān)控系統(tǒng)、風機輔助控制系統(tǒng)、能量管理系統(tǒng)、預應力構架式結構塔筒監(jiān)測系統(tǒng)(預應力構架式結構塔筒專用)、葉片在線監(jiān)測系統(tǒng)(包括葉根載荷監(jiān)測系統(tǒng)和葉片振動監(jiān)測系統(tǒng))、葉片凈空監(jiān)測系統(tǒng)、塔筒設備運輸服務及保險、防雷接地裝置、專用吊具、拉伸器、專用工具、備品備件及質保期的易耗品等及配套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塔筒全過程駐廠監(jiān)造,風電機組及附屬設備的設計、制造、試驗、包裝、發(fā)運及交貨、現(xiàn)場開箱檢查、指導安裝、調試、現(xiàn)場試驗、試運行、驗收、技術文件的編制和提交、運行人員的培訓及質保期內的維修和保養(yǎng)等)。
投標人在給定的風力發(fā)電機組機位坐標上確定機位位置;投標人必須參與本項目對質保期風機保證發(fā)電量的考核;若投標機位因客觀原因無法建設,備選機位替補,替補后利用小時數(shù)也須滿足招標文件要求。
2.1.3 交貨要求
交貨批次和進度:
(1)預應力錨栓組合件:
第一批次:2024年6月底前完成4臺套預應力錨栓組合件到貨;
第二批次:2024年8月底前完成剩余所有預應力錨栓組合件全部到貨。
(2)風力發(fā)電機組及塔筒設備:
第一批次:2024年7月底前完成不少于4臺風力發(fā)電機組、塔筒設備到貨;
第二批次:2024年8月底前累計完成不少于8臺風力發(fā)電機組、塔筒設備到貨;
第三批次:2024年9月底前完成剩余所有風力發(fā)電機組、塔筒設備全部到貨。
招標人有權根據實際進度情況調整供貨時間,投標人不得據此要求調整合同價格(具體交貨時間以招標人書面通知為準)。
交貨
交貨條件:投標人負責將貨物運抵項目堆場交貨,負責卸車和貨物保管,并承擔將貨物交付給招標人前的所有手續(xù)、費用和風險,由招標人或其指定的施工單位從設備堆場上裝貨。
2.1.4其他要求和說明
(1)設備運輸至設備堆場之前,為滿足本次招標所購設備運輸所需要的高速收費站出口改造和恢復、道路改造和橋梁加固等一切費用由投標人承擔;設備堆場至風機機位點之間為滿足本次招標所購設備運輸而采取的措施等一切費用由招標人承擔。
投標人應充分考慮運輸路徑、路況,調整運輸車輛的選擇,并對高速收費站出口到風機機位點的道路進行詳細物流路勘,形成路勘報告,該報告作為投標文件的一部分。
路勘報告中需提供對擬改造道路(招標人負責的道路范圍)的參數(shù),若投標人在提供路勘報告后變更道路改造標準,所增加的一切費用由投標人承擔。
若招標人改造的道路滿足投標人路勘報告中相關參數(shù),但實際仍不能滿足設備運輸條件,則投標人須無條件改造相應道路以滿足設備運輸,所增加的一切費用由投標人承擔。若投標人需額外臨時租用設備堆場,堆場選址及租賃相關費用均由投標人自行負責,且該臨時堆場至交貨點的二次運輸費用由投標人承擔。
(2)投標人應根據投標機型開展微觀選址、風機載荷論證、風機布置方案(方案應充分考慮項目地質條件、項目建設條件以及周邊相關因素影響)、機組噪聲評估報告等工作,并出具報告,以上工作均包含在投標報價中。
(3)投標人必須參與本項目對質保期風機保證發(fā)電量的考核。
(4)塔筒及錨栓組合件具體設計及技術要求由投標人確定,最終以初步設計審查為準。
(5)投標人應提前編制設備運輸方案,該方案作為投標文件的一部分。設備運輸方案需經過招標人審批后方可實施,獲批后的設備運輸方案的實施工作由投標人自行負責。
(6)受現(xiàn)場運輸條件限制,投標人須考慮主機分解運輸;由于項目吊裝平臺用地有限,投標人需考慮葉片設計制作、葉片吊具等滿足風機單葉片吊裝。投標人應以租賃形式提供葉片吊具或葉輪組裝工裝等專用工具,租期為工具到達施工現(xiàn)場至項目建設期結束為止。
(7)招標人給定的參考主選機位:F1、F4、F5、F6、F7、F8、F9、F11、F12、F13、F14、F16、F18、F20、F21、F23、F24、F25、F26、F33(共20個);備選機位:F15、F17、F19、F29(共4個)。具體點位分布見本項目招標文件技術部分。其中F23和F33為必須選擇機位點,且兩個機位點對應風電機組的塔筒必須采用預應力構架式結構塔筒。
若投標人選用F1、F5、F6、F17、F19、F20、F21、F23、F24、F25、F26、F33機位點,該12個機位點對應投標機型輪轂高度不低于140m。
若投標人選用F4、F7、F8、F9、F11、F12、F13、F14、F15、F16、F18、F29機位點,該12個機位點對應投標機型輪轂高度不低于120m。
2.2 第二標段:三峽能源烏蘭察布商都縣源網荷儲一體化綠色供電工業(yè)園區(qū)示范項目風力發(fā)電機組和塔筒設備采購(第一批次)
2.2.1 項目概況
本項目位于內蒙古自治區(qū)烏蘭察布市商都縣境內,風電場南北長約18.1km,東西寬約29.8km。場址中心位于商都縣東部41km處,場址范圍面積約290.0km²。場址東側和南側緊鄰烏蘭察布與河北省張家口市界,北側為化德與商都縣界,且緊鄰另一規(guī)劃風電場。
本項目進場(場內)道路(即風電場范圍)分界點為當?shù)貒琅c鄉(xiāng)道交界處,進場(場內)道路起始點以外的所有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縣道、鄉(xiāng)道及村村通道路都不屬于風電場范圍。
本項目場內、外道路分界原則為:場內道路與等級公路或硬化村道交叉點處。本項目進入風電場范圍內之后為滿足設備運輸所需要的道路改造及橋梁加固的費用由招標人承擔(招標人僅承擔場內道路為滿足全部設備運輸所需要的改造、橋梁加固的費用,不免除投標人在設備交貨之前的運輸和保管責任),其他所發(fā)生的道路改造、橋梁加固等一切費用由投標人承擔。
2.2.2 招標范圍
本標段招標采購范圍為總裝機容量200MW(投標人投標總容量不允許小于標段招標范圍容量,投標總容量可上浮小于1臺最小投標機型容量)、采用6.25MW≤單機容量≤6.7MW的陸上風力發(fā)電機組(此容量范圍投標機型須僅為1種且采購數(shù)量為8臺)與7.5MW≤單機容量≤8.5MW的陸上風力發(fā)電機組(此容量范圍投標機型須僅為1種)混排方案,混排機型數(shù)量共為2種。
具體包含但不限于:風力發(fā)電機組、配套風力發(fā)電機組塔筒、預應力錨栓組合件、法蘭、塔筒上段與機艙連接傳統(tǒng)法蘭、塔筒內結構件及連接螺栓、免爬器及免爬器滑軌設備、機艙與塔筒連接螺栓、塔筒與塔筒連接螺栓、塔筒內的主控柜和機組與主控柜之間的電線、電纜、光纜、尾纖及尾纖盒、橋架、風機計算機監(jiān)控系統(tǒng)、風機輔助控制系統(tǒng)、能量管理系統(tǒng)、塔筒設備運輸服務及保險、防雷接地裝置、專用吊具、拉伸器、專用工具、備品備件及質保期的易耗品等及配套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塔筒全過程駐廠監(jiān)造,風電機組及附屬設備的設計、制造、試驗、包裝、發(fā)運及交貨、現(xiàn)場開箱檢查、指導安裝、調試、現(xiàn)場試驗、試運行、驗收、技術文件的編制和提交、運行人員的培訓及質保期內的維修和保養(yǎng)等)。
2.2.3 交貨要求
交貨批次和進度:
(1)預應力錨栓組合件:
2024年6月上旬前完成8臺套6.25MW≤單機容量≤6.7MW風電機組(以中標人實際投標機型為準)對應的預應力錨栓組合件到貨;
剩余預應力錨栓組合件到貨時間以招標人書面通知為準。
(2)風力發(fā)電機組及塔筒設備:
2024年7月底前完成不少于4臺6.25MW≤單機容量≤6.7MW的風力發(fā)電機組、塔筒設備(以中標人實際投標機型為準)到貨;
2024年8月底前累計完成8臺6.25MW≤單機容量≤6.7MW的風力發(fā)電機組、塔筒設備(以中標人實際投標機型為準)到貨;
剩余風力發(fā)電機組、塔筒設備到貨時間以招標人書面通知為準。
招標人有權根據實際進度情況調整供貨時間,投標人不得據此要求調整合同價格(具體交貨時間以招標人書面通知為準)。
交貨
交貨條件:投標人負責將貨物運抵項目交貨地點交貨,并承擔將貨物交付給招標人前的所有手續(xù)、費用和風險,由招標人或其指定的施工單位從投標人的車板上卸貨。
2.2.4其他要求和說明
(1)投標人應充分考慮運輸路徑、路況,調整運輸車輛的選擇,并對風電場范圍內道路進行詳細物流路勘,形成路勘報告,該報告作為投標文件的一部分。
路勘報告中需提供對擬改造道路(招標人負責的道路范圍)的參數(shù),若投標人在提供路勘報告后變更道路改造標準,所增加的一切費用由投標人承擔。
若招標人改造的道路滿足投標人路勘報告中相關參數(shù),但實際仍不能滿足設備運輸條件,則投標人須無條件改造相應道路以滿足設備運輸,所增加的一切費用由投標人承擔。
若投標人需額外臨時租用設備堆場,堆場選址及租賃相關費用均由投標人自行負責,且該臨時堆場至交貨點的二次運輸費用由投標人承擔。
(2)投標人應根據投標機型開展微觀選址、風機載荷論證、風機布置方案(方案應充分考慮項目地質條件、項目建設條件以及周邊相關因素影響)、機組噪聲評估報告等工作,并出具報告,以上工作均包含在投標報價中。
(3)投標人必須參與本項目對質保期風機保證發(fā)電量的考核。
(4)塔筒及錨栓組合件具體設計及技術要求由投標人確定,最終以初步設計審查為準。
(5)投標人應提前編制設備運輸方案,該方案作為投標文件的一部分。設備運輸方案需經過招標人審批后方可實施,獲批后的設備運輸方案的實施工作由投標人自行負責。
2.3 第三標段:三峽能源烏蘭察布化德縣源網荷儲一體化綠色供電工業(yè)園區(qū)示范項目風力發(fā)電機組和塔筒設備采購(第一批次)
2.3.1 項目概況
本項目位于內蒙古自治區(qū)烏蘭察布市化德縣境內,風電場南北長約21.6km,東西寬約23.8km。場址中心位于化德縣東南部21km處,場址范圍面積約230.8km²。場址東側緊鄰烏蘭察布與河北省張家口市界,南側為化德與商都縣界,且緊鄰另一規(guī)劃風電場。
本項目進場(場內)道路(即風電場范圍)分界點為當?shù)貒琅c鄉(xiāng)道交界處,進場(場內)道路起始點以外的所有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縣道、鄉(xiāng)道及村村通道路都不屬于風電場范圍。
本項目場內、外道路分界原則為:場內道路與等級公路或硬化村道交叉點處。本項目進入風電場范圍內之后為滿足設備運輸所需要的道路改造及橋梁加固的費用由招標人承擔(招標人僅承擔場內道路為滿足全部設備運輸所需要的改造、橋梁加固的費用,不免除投標人在設備交貨之前的運輸和保管責任),其他所發(fā)生的道路改造、橋梁加固等一切費用由投標人承擔。
2.3.2 招標范圍
本標段招標采購范圍為總裝機容量200MW(投標人投標總容量不允許小于標段招標范圍容量,投標總容量可上浮小于1臺最小投標機型容量)、采用6.25MW≤單機容量≤6.7MW的陸上風力發(fā)電機組(此容量范圍投標機型須僅為1種且采購數(shù)量為8臺)與7.5MW≤單機容量≤8.5MW的陸上風力發(fā)電機組(此容量范圍投標機型須僅為1種)混排方案,混排機型數(shù)量共為2種。
具體包含但不限于:風力發(fā)電機組、配套風力發(fā)電機組塔筒、預應力錨栓組合件、法蘭、塔筒上段與機艙連接傳統(tǒng)法蘭、塔筒內結構件及連接螺栓、免爬器及免爬器滑軌設備、機艙與塔筒連接螺栓、塔筒與塔筒連接螺栓、塔筒內的主控柜和機組與主控柜之間的電線、電纜、光纜、尾纖及尾纖盒、橋架、風機計算機監(jiān)控系統(tǒng)、風機輔助控制系統(tǒng)、能量管理系統(tǒng)、塔筒設備運輸服務及保險、防雷接地裝置、專用吊具、拉伸器、專用工具、備品備件及質保期的易耗品等及配套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塔筒全過程駐廠監(jiān)造,風電機組及附屬設備的設計、制造、試驗、包裝、發(fā)運及交貨、現(xiàn)場開箱檢查、指導安裝、調試、現(xiàn)場試驗、試運行、驗收、技術文件的編制和提交、運行人員的培訓及質保期內的維修和保養(yǎng)等)。
2.3.3 交貨要求
交貨批次和進度:
(1)預應力錨栓組合件:
2024年6月上旬前完成8臺套6.25MW≤單機容量≤6.7MW風電機組(以中標人實際投標機型為準)對應的預應力錨栓組合件到貨;
剩余預應力錨栓組合件到貨時間以招標人書面通知為準。
(2)風力發(fā)電機組及塔筒設備:
2024年7月底前完成不少于4臺6.25MW≤單機容量≤6.7MW的風力發(fā)電機組、塔筒設備(以中標人實際投標機型為準)到貨;
2024年8月底前累計完成8臺6.25MW≤單機容量≤6.7MW的風力發(fā)電機組、塔筒設備(以中標人實際投標機型為準)到貨;
剩余風力發(fā)電機組、塔筒設備到貨時間以招標人書面通知為準。
招標人有權根據實際進度情況調整供貨時間,投標人不得據此要求調整合同價格(具體交貨時間以招標人書面通知為準)。
交貨
交貨條件:投標人負責將貨物運抵項目交貨地點交貨,并承擔將貨物交付給招標人前的所有手續(xù)、費用和風險,由招標人或其指定的施工單位從投標人的車板上卸貨。
2.3.4其他要求和說明
(1)投標人應充分考慮運輸路徑、路況,調整運輸車輛的選擇,并對風電場范圍內道路進行詳細物流路勘,形成路勘報告,該報告作為投標文件的一部分。
路勘報告中需提供對擬改造道路(招標人負責的道路范圍)的參數(shù),若投標人在提供路勘報告后變更道路改造標準,所增加的一切費用由投標人承擔。
若招標人改造的道路滿足投標人路勘報告中相關參數(shù),但實際仍不能滿足設備運輸條件,則投標人須無條件改造相應道路以滿足設備運輸,所增加的一切費用由投標人承擔。
若投標人需額外臨時租用設備堆場,堆場選址及租賃相關費用均由投標人自行負責,且該臨時堆場至交貨點的二次運輸費用由投標人承擔。
(2)投標人應根據投標機型開展微觀選址、風機載荷論證、風機布置方案(方案應充分考慮項目地質條件、項目建設條件以及周邊相關因素影響)、機組噪聲評估報告等工作,并出具報告,以上工作均包含在投標報價中。
(3)投標人必須參與本項目對質保期風機保證發(fā)電量的考核。
(4)塔筒及錨栓組合件具體設計及技術要求由投標人確定,最終以初步設計審查為準。
(5)投標人應提前編制設備運輸方案,該方案作為投標文件的一部分。設備運輸方案需經過招標人審批后方可實施,獲批后的設備運輸方案的實施工作由投標人自行負責。
三、投標人資格要求
3.1投標人資格條件
3.1.1投標人應同時滿足以下資格條件:
(1)資質要求:須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風電機組制造商。
(2)業(yè)績要求:2021年01月01日至投標截止日(以投運時間為準)3.0MW及以上風力發(fā)電機組運行業(yè)績不少于100臺套且均已成功通過240小時試運行(注:業(yè)績證明文件應能夠充分反映供貨合同雙方名稱及簽章、設備名稱、規(guī)格、簽訂日期以及通過240小時試運行證明等關鍵內容)。
(3)財務要求:近三年(2020年、2021年、2022年)無連續(xù)兩年虧損。
(4)信譽要求:未處于中國長江三峽集團 限制投標的專業(yè)范圍及期限內。
(5)其他要求:投標人投標機型應具有國際權威機構或者國家授權、許可的產品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設計評估符合證明。
3.1.2本次招標采購三個標段塔筒設備制造允許分包,其分包人應滿足以下資格條件(若未分包,則投標人應同時滿足以下資格條件):
(1)鋼結構塔筒:
1)資質要求:
①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②具有鋼結構制造企業(yè)一級及以上資質,或鋼結構工程專業(yè)承包一級資質,或具有國家相關部門頒發(fā)的壓力容器制造D級及以上資質。
2)業(yè)績要求:2021年01月01日至投標截止日(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具有至少360臺套2.0MW及以上風力發(fā)電機組塔筒設備的銷售業(yè)績(須附相應供貨合同證明文件)。
3)財務要求:近三年(2020年、2021年、2022年)無連續(xù)兩年虧損。
4)信譽要求:未處于中國長江三峽集團 限制投標的專業(yè)范圍及期限內。
(2)預應力構架式結構塔筒(本項資格條件僅適用于第一標段):
1)資質要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業(yè)績要求:具有至少1臺套輪轂高度為140米及以上風力發(fā)電機組預應力構架式結構塔筒設備的銷售業(yè)績(須附相應供貨合同證明文件),或提供國家相關部委發(fā)布的首臺(套)相關證明材料(證明材料須體現(xiàn)預應力構架式結構塔筒設備相關信息)。
3)信譽要求:未處于中國長江三峽集團 限制投標的專業(yè)范圍及期限內。
3.2 本次招標不接受聯(lián)合體投標。
3.3 投標人不能作為其它投標人的分包人同時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本次招標不接受代理商的投標。
3.4 各投標人可就本招標項目投標標段的要求:同一投標人可最多同時中標本項目兩個標段,但第二、第三標段中最多可中標其中的一個標段。投標人對各標段須分別編制、遞交投標文件。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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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ctg.com